2008年4月3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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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不到最低标准 起诉追索差额部分
通讯员 厉园园 本报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4月28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者告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要求支付差额的劳动争议案件。这是《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该院受理的首起此类案件。
  原告是43岁的李某。李女士说,2004年8月,她被聘为金华某卫生学校的临时工,负责学校综合大楼的清洁及书报收发工作。她与学校的合同中约定:每月基本工资300元、各种补贴(包括营养卫生补贴、劳保用品补贴、节假日补贴、夜餐补贴等)150元。2005年7月,李女士和学校的合同到期。当年开学后,学校又续聘了李女士,但没有签合同。到2007年8月24日,校方口头通知她不必上班了,并于9月21日出具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此后,李女士多次要求学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退职费,均遭拒绝。
  2007年10月23日,李女士向东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学校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工资10560元、赔偿金10560元、经济补偿金2010元等。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学校支付李女士低于当时最低工资部分的工资1022.9元、经济补偿金255.73元。
  因不服裁决,李女士便向东阳法院起诉。
  据悉,当地2004年10月1日前的最低工资标准是480元/月,2004年10月1日到2005年11月30日为560元/月,2005年12月1日到2006年8月31日为610元/月,2006年9月1日到2007年8月31日为670元/月。